Article 3

In force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