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市)爱卫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全面推进卫生村、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

市、区县(市)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村镇、健康社区、健康机关、健康企业、健康家庭等建设活动,并定期开展建设效果评估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