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饮用水安全保障、养犬管理等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其他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