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做好功能分区,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收集容器和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保持市场环境整洁有序。

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做好清洁消毒,保持摊点、门前的环境卫生。经营禽畜、水产的,应当符合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维护好市场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