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持续推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车站、建筑工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治;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生活污水治理、厕所建设改造等工作,提升农村宜居宜业水平。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