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已经取得使用权的地方铁路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