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铁路专用线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铁路运输部门应当参与设计方案的审定工作。地方铁路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铁路专用线进行技术改造、大中修,需要封锁线路时,应当书面告知交通运输、公安、住建等相关部门。专用铁路和由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