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地方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应当设置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道口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由铁路道口产权单位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地方铁路产权单位的同意。
新建的铁路平交道口或因道路改建发生铁路平交道口移设或者加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将铁路道口设施配套齐全,并不得降低原道口等级。
铁路道口产权单位委托其它单位对铁路道口进行维修看护时,双方应当依法签订铁路道口维修看护协议,明确铁路道口看护责任;受托方应当按照协议要求,并依据铁路道口技术规范标准及行业标准,履行铁路道口维修看护责任。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