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简称地方铁路)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专用铁路在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含鞍钢矿业公司)厂区和矿区内运行的路段,由企业自行管理。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