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在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地方铁路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地方铁路运输安全。地方铁路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