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地方铁路线路两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实际布局,设立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在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一)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二)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三)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在桥梁下、涵洞内、排水设施内堆放柴草、秸秆等可燃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