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地方铁路通过城市居民居住区的路段,产权单位或者相关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扬尘污染。

新建住宅小区与地方铁路相邻或者地方铁路改建、扩建后的安全防护栏(墙)等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工程同时竣工。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