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存在坍塌、损毁、灭失等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缮、修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和党史研究等部门、单位,应当抢救性收集、保存红色资源相关事件亲历者、见证者的采访和口述资料。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对红色资源中的重要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进行征集。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