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应当在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时间节点,依托红色资源组织开展教育活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将红色文化融入教育工作。学校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开展现场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教育引导青少年厚植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情感。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