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养护、修缮、修复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或者筹集。

非国有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养护、修缮、修复能力不足的,红色资源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