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养护、修缮、修复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或者筹集。非国有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养护、修缮、修复能力不足的,红色资源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