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发现的红色资源,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申报和认定程序,及时列入名录并予以公布。对已经列入名录的红色资源,因损毁、灭失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省、市直管理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