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红色资源,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国家、省、市直管理单位没有申报的,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及时申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