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红色资源所有权人、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国家、省、市直单位管理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的,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予以告知。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