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负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