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按照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跨县(市、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按照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