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纳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水源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根据保护需要,可以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适当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