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纳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水源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根据保护需要,可以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适当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