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饮用水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保障饮用水供应安全。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