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统筹规划,将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水量满足城乡饮用水需求、适宜划定保护区的地表水体或者地下水体确定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