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禁止在龙川江水源林保护区内毁林、毁草、烧山、开荒及其他破坏生态的行为。龙川江水源林保护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