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禁止向龙川江排放、倾倒、抛投含汞、硫化物、氟化物、磷化物、氮氧化物、氯化物、超标准工业废水、工业废渣、高浓度有机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向龙川江排放城镇污水和倾倒沙土、垃圾及畜、禽尸体。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龙川江设置阻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