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管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禁止向龙川江排放、倾倒、抛投含汞、硫化物、氟化物、磷化物、氮氧化物、氯化物、超标准工业废水、工业废渣、高浓度有机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向龙川江排放城镇污水和倾倒沙土、垃圾及畜、禽尸体。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龙川江设置阻水设施。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