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禁止损毁龙川江河道堤防和砍伐堤防防护林。堤防防护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组织营造、更新。河堤与公路合为一体的地段的防护林由公路管理部门为主营造、管理。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