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