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向龙川江排放、倾倒、抛投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向龙川江排放超标准工业废水的企业单位,经限期治理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必须关闭、停业、转产。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