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自治州、龙川江流经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流失严重的河段,应当按照工程治理和生物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综合方案,分期组织实施。

禁止在划定的重要防汛和水土流失易发地段开荒、挖砂、采石、取土。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