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自治州、龙川江流经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流失严重的河段,应当按照工程治理和生物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综合方案,分期组织实施。禁止在划定的重要防汛和水土流失易发地段开荒、挖砂、采石、取土。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