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及矿山、水利工程等建筑物或设施,其工程建设应当有河道保护和水土保持方案,并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有关部门才能列项审批。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