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条例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军地、军(警)民、兵地、援疆省市与地方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共同开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活动。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