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推动各民族共同富裕,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各民族人口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有序流动,加强各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

(二)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惠企便民实效,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自治州投资兴业,引导和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企业宣传、管理和文化建设,促进各民族职工、商户、市场经营者之间交往交流交融;

(三)完善农牧科技、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服务,推进产业进乡村,引导各族群众通过土地流转、务工就业等方式实现经济增收;

(四)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加强自治州与其他省区市产业合作、相互往来,促进各族群众在共事共业中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

(五)推动各民族优秀手工艺传承、保护和交融互鉴,引导各族群众建立手工艺合作社、家庭手工作坊,鼓励开发制作彰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传统手工技艺新产品;

(六)坚持绿色可持续发展,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伊犁,实现生态富民。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