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族群众践行文明新风,开展移风易俗,培育构建家庭和美、邻里和睦、社会和谐的中华民族一家亲氛围。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