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事务、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划、服务和监管,指导旅游企业、旅游景区(点)、旅游民宿挖掘自治州人文资源和文化底蕴,开发彰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旅游精品线路、旅游演艺项目、旅游特色产品。

鼓励各类景区(点)对县级以上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出台门票减免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