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实施文化润疆,搭建平台有形有感有效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场馆、文化公园、主题广场等阵地建设,突出中华文化特征和中华民族视觉形象;
(二)充分挖掘和运用自治州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事实、考古实物、文化遗存,讲好民族团结故事;
(三)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各民族传统文化交流,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中华民族节日欢庆活动、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等;
(四)为各族群众提供丰富的公共文化服务,免费开放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
(五)挖掘选树优秀文化艺人,培养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组织文艺院团、志愿者服务队、群众性文艺团体、民间戏班等常态化开展文艺下基层活动,扶持民间文艺团体发展,对具有一定人员规模、定期开展活动的,在场地、服装、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经费保障和支持;
(六)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和普及使用,推动全社会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公益活动、捐赠、提供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基层文化活动。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