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补助、环境优化、完善设施等措施,逐步推动构建各民族互嵌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创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结构和条件,科学规划布局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以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托幼机构、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设施等,提升公共服务供给保障能力,发挥公共服务设施引导作用,推动各族群众在社会生活空间上互嵌式发展;
(二)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推进各族群众互嵌式居住的制度措施,在老旧小区改造、新建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管理等工作中,通过政策引导,推进构建互嵌式居住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促进各族群众互嵌式居住;
(三)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开展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建设工作,依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建设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特定功能区,培育适应各族群众旅游、休闲、娱乐、餐饮、购物等需求的新业态;
(四)开展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示范建设,每年评选一批互嵌式示范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商业街区。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