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条例第三条有效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使发展成果惠及民生,逐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引导各民族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