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等加强对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学术研讨和研究,编写、出版弘扬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作品,促进优秀文化成果转化应用。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