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体育健身行业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由体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体育健身行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定预收金额和可兑付的服务期限、次数的,由体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预付费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