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体育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