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体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