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部署体育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推动本辖区内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开放和管理,配备社区体育工作人员,推动和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体育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