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区体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体育发展相关规划、标准,依法实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管理学校体育工作,协同推进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将运动健身纳入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健康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科技、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绿化市容、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商务、国资、民政、农业农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