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第四章 竞技体育第二十七条有效本市依法保障运动员选择注册与交流的权利。体育、教育部门应当依托本市教育资源,为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提供保障,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对优秀运动员在本市落户、升学、就业、就医等,按照规定给予优待。试训运动员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就医等方面保障。运动员参加广告、代言等商业活动的,鼓励和支持其与管理单位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