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本市依法保障运动员选择注册与交流的权利。

体育、教育部门应当依托本市教育资源,为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提供保障,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

对优秀运动员在本市落户、升学、就业、就医等,按照规定给予优待。试训运动员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就医等方面保障。

运动员参加广告、代言等商业活动的,鼓励和支持其与管理单位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