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体育、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和工会等应当健全运动促进健康工作协同机制,完善政策支持,优化设施布局,加强人才培养,支持社会共同参与,建立健全能够满足各类人群需求的运动促进健康服务体系。

体育、民政等部门应当推动社区老年人多功能体育场所建设,整合体育设施与养老服务设施功能,为老年人提供健身辅导、身体机能训练、运动干预等运动康养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探索设立与科学健身相关的特色门诊,在开展相关医疗服务活动时,针对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科学健身指导、评估诊疗、运动干预等服务。

体育部门、工会应当加强面向市民、职工的健身服务站点建设,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