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第十三条有效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纳入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和乡村社区生活圈建设内容,支持社区健身组织、健身团队发展,开展科学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活动。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居民住宅区特点,因地制宜组织居民开展社区全民健身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特点,组织村民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