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第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完善和实施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市、区体育部门应当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健全市民体质监测服务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市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市体育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区体育设施、健身组织、健身活动、健身指导、市民参与和体质健康状况等进行评估,发布全民健身发展指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