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仲裁机构是依法组建并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提供仲裁服务的非营利法人,纳入本市法人库管理。

本市仲裁机构依法独立开展仲裁活动,自主管理仲裁业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