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第七条有效本市仲裁机构是依法组建并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提供仲裁服务的非营利法人,纳入本市法人库管理。本市仲裁机构依法独立开展仲裁活动,自主管理仲裁业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