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支持建立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联盟,并与国内其他地区开展仲裁协作。

本市推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交流合作,通过举办国际仲裁论坛、参与规则制定、建立合作机制等方式,与境外仲裁机构和相关国际组织加强信息和人员交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